Sunday, January 5, 2014

為何不能褫奪「親」權終生呢?

孩子是國家資產! 你週末快樂嗎?我不。

一天之內,又走了幾個孩子。被父母帶走。父母親的一方或兩方因為爭執或無助,連孩子也「帶走」。

最小才兩歲。「被上吊」。吊死他的,是憤怒的媽媽。我不想救媽媽。成年人,36歲了,人生至此,自負盈虧。但孩子的死亡,是我們的責任。

這一天,我總想起那小小的身軀,輕小到風吹會動吧。

這種新聞經常發生,司空見慣,習以為常,變得無感。但其實可怕。

除了縱容父母因為情感、經濟,或宗教等等的理由,剝奪稚齡孩子的生命權,這種事件層出不窮更表示這個社會不可信賴。國家無法在孩子有危急時救援,也無法及時剝奪親權,讓社會,甚至孩子本身,都清楚知道:孩子是國家資產。

我喜歡瑞典人的觀念。一個經常被歌頌的社會福利國家。但多數人只談福利,不太理解真正的重點是社會。必須把許多「社會」和「個人」間的權利義務往「社會」傾斜,傾斜越多,福利越多。我們不是,我們在公共論壇上,義務,非常社會;權利,非常個人。簡單講,自私的個人要佔盡社會便宜,公共機能一直失能。失溫。

我們的社會只有激情,沒有溫度。新聞過了,大家都很空虛。空虛到面面相覷。有默契的集體冷血。

瑞典把孩子當「國家資產」。父母是依法代為「資產管理」。但重要的資產處分都必須得到國家律法同意。如果沒有能力管理,或是國家評估「管理不良」,公權力會非常強悍介入。

從父母的角度,也是一種親權瓦解時的解套。孩子是「以國家為名的公共資產」,不是父母親可以自行處置的「財產」。

以前,瑞典出生率奇低,這些年不是了。這些年政府鼓勵生,幫忙養,路上孩子多起來了。

許多殺孩子的父母都是「以愛之名」。強調「這是我生的」,「孩子是我的」。「帶走他,是捨不得他」。「他是我的一部分,我當然可以帶走」。甚至把孩子當報復工具,殺自己孩子,讓另一半活得痛苦又罪惡。

我們為什麼不能重懲、譴責這樣自私又殘酷的父母?一個會殺孩子的父母,已經不是父母了。重點是:哪孩子是誰的?

法律上,有褫奪公權。這是刑法的從刑。一種身份宣告。但是,除了政治人物,褫奪公權不痛不癢。

為什麼法律上不能有「褫奪親權」?我是說,更強悍的,更嚴厲的標準,而不是坐等性侵、家暴這種極端事態才出動。只要有危害孩子生命的可能,就該判決「親子關係終止」,褫奪親權終身。

「法不入家門」的時代確實過去了,「高風險家庭」的評估制度確實也在建立。但是,法,以及法律之後的公權力對家門太消極,太弱勢了,看著一條又一條的小生命,消失在家門裡面,父母手上。

這樣的社會真不可信。從我們的律法實務,殺父母和殺孩子,罪刑就是差很多,可見孩子是父母的「可處分財產」的封建觀念多深多牢?殺孩子還是愛呢。

如果是經濟弱勢,或身體病痛,這個社會要強大讓父母放心暫時交出孩子。如果是情感風暴,這個社會更要強大到讓這些父母不敢殺孩子。

村上春樹說過:一天孤兒,一生孤兒。他的意思是說,來自父母的傷害會成為孩子對自己生命意義的終極困惑。像人對上帝為何創造自己一樣困惑。

這個困惑不會有答案。但是,國家要進來,法律要起來,觀念要出來,讓任何父母在任何時刻都不想、不必、也不敢殺孩子。讓每個孩子不再受困沒有答案的疑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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